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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组织全体律师学习新修订的《律师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26 阅读:

      2007年11月24日,我所组织全体律师学习了新修订的律师法,重点学习了以下内容:

1、关于律师职业定位的修改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关于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修改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备注]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修改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4、关于律师阅卷的修改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5、关于律师调查取证的修改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6、关于律师职业豁免的修改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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