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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李勇主任参加李德本信访听证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6-10 阅读:

 

 

      
       在水利厅招待所三楼召开了李德本同志信访事项听证会,我所李勇主任作为听证员参加了该听证会,在会后听证会作出了关于对李德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关于对李德本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答复
 
一、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你的信访事项依法不能成立。
铁一院按照5号文件的规定对你的养老金进行了适时地调整,其做法并无违反政策规定。铁一院于2008年3月10日给你的答复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4月8日给你本人的答复均符合国家制定的政策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项规定: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因此你的信访事项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二、根据《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对你信访事项举行听证,完全符合规定,程序规范,且省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核意见将是你信访事项的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另根据《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质询、辩论、评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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