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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勤

来源: 作者:13919972079@163.com 时间:2009-11-13 阅读:


姓    名:张玉勤

联系电话:13919972079   0931--8882935

电子邮箱:13919972079@163.com

QQ号:1714416405

业务专长: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刑事案件的辩护、公司法律事务。

个人简历:

张玉勤,女,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革党员。在取得律师执业之前从事相关法律工作九年,并由此而热衷和倾向于这一职业。2008年取得国家司法考试,后加入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至今。在加入勇盛律师事务所之前及加入后,工作一直积极努力,勤于学习,谦虚好问。工作作风严谨扎实,思维细致、缜密、敏捷,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在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的处理中积累了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大利益,获得当事人一致的好评。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获得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在主攻民商事业务的同时,在刑事辩护业务方面也有自己的突出之处。在辩护方面,会认真从案件材料中找出应当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减轻和从轻的意见。经过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例,杜某某杀人案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人担任二审辩护人后,经过自习查看一审案卷,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判杜某某死刑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过认真审查,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发回后一审法院再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当事人上诉后,再次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精心准备,提出申请,要求公安侦查审讯人员出庭以说明被告人在入看守所时身上的伤情是如何产生的。最终,由于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部分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法院依据本案其他的证据材料对杜某某判处了无期徒刑。

哈某某杀人抢劫案,一审辩护时本人提出抢劫情节不成立,被害人与哈某某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却是同居关系,可以参照夫妻关系处理。最终一审法院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哈某某无期徒刑。还有秦某某抢劫罪、王某故意杀人罪等,都是本人担任辩护人后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

除了民刑事案件外,还代理过一些商事仲裁案件,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保险合同仲裁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冒用他人身份申请通过考试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否是有效证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本人代理的是投保人,经过仲裁审理,仲裁庭最终支持了代理意见,认定驾驶证是合法有效证件,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仍然支持了代理意见,维持了裁决决定。

除担任民刑案件的代理人和辩护人为,对于非诉讼案件也处理较多,担任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已连续五年,与企业建立了良好的相互信任关系。

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本人的准则和宗旨。

服务电话:13919972079.        邮箱:1391997207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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