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4-9 阅读:
为白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制品罪辩护案例分析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李勇 周文杰
案情简介
1、案件回放:
被告人白某某,男,回族,生于1968年5月6日,甘肃省礼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伊斯兰教教法阿訇。2002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批准逮捕。
2002年10月2日,白某某为了给已经进入耄耋之年的祖父做一个皮褥子,在告之父母妻子后起身前往临夏市购买狼皮。10月2日晚在兰州中途停留,10月3日到达临夏市,在皮毛寻找寻找狼皮时,有一家的店主向白某某推荐了豹皮,店主向白某某说明所推荐的是草豹子皮,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并且豹皮就公开悬挂在店中,白某某不了解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就以两张豹皮1500元的价格买下了店主所推荐的豹皮。买好豹皮后,白某某当即乘车返回兰州,在所乘坐的长途客车途径兰州市柴家河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查出所携带的豹皮,经鉴定该豹皮属于雪豹皮,雪豹属于国家I级保护动物,两张雪豹皮的经甘肃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局说明价格为250000元。2002年10月4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将白某某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批准逮捕。根据法律规定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10年以上。2003年1月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将白某某起诉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律师在法院阶段接受白某某亲属的委托履行了辩护职责,2003年4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白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检察院指控:
白某某2002年10月3日在乘坐临夏开往兰州的甘A16383长途客车时携带2张雪豹皮,途径兰州市柴家河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雪豹属于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该两张雪豹皮的价值为250000元。认为白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将白某某提起公诉。
3、律师辩护:
律师详细查阅了案件卷宗,多次会见了白某某,并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案件发生地发生时“疑罪从轻”的司法实践,提出了白某某罪轻的辩护意见。(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白某某不具有运输“雪豹皮”的直接犯罪故意,只是遭受别人蒙骗而无知的间接犯罪故意。白某某对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知之不详,认为草豹子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其皮毛可以买卖,所以才在店主的蒙骗下,购买了本案中的两张雪豹皮,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并实施运输行为的。(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案中的两张雪豹皮,是由出卖方已经公示于众,公开叫卖的商品,白某某的购买和运输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直接危害结果,更不具有任何现实危害性。(3)、本案中的两张雪豹皮鉴定价值是不科学的,不符合鉴定依据,不应适用于本案中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核算价值的证据只是一张便函,没有鉴定人的签字,简单草率,形式不合法。而且适用《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错误。(4)、对被告人处于较重的刑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被告人只是在不知情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白某某只是在被店主蒙骗后实施的没有现实危害性的行为,如果处于较重的刑罚,就违背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4、法院判决:
4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2003)七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白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的部分辨解予以采纳,对甘肃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局的估价证明不予采信。将涉案的两张雪豹皮重新鉴定价格为16000元,判决白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辩护观点分析
第一,根据案件事实情况,正确选择了罪轻的辩护基础,在做罪轻辩护辩护词的字里行间又透露出案件有疑点,符合当时案件发生地“疑罪从轻”的司法实践。
在接受委托以后,律师经过充分的调查了解,发现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疑点,侦查机关既没有到购买雪豹皮的临夏市去追查出售雪豹皮的店主,也忽视了白某某不符合贩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全部构成条件,在没有出售雪豹皮店主对于案件的陈述前提下,认定白某某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显然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但是因为律师是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案件已经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案件肯定会被判决有罪,“疑罪从无”的观点不宜被法院采纳,所以作出了罪轻的辩护基础,在罪轻的辩护过程中,又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案件存在疑点,提醒法院注意,希望法院按照“疑罪从轻”的方式量刑。(1)白某某被店主误导欺骗,以为所购买的只是草豹子皮,而不是如“金钱豹”一样的国家保护豹子的皮。(2)白某某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所生活的地方又没有野生动物保护区,不懂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无法知道所购买的豹子皮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制品,更无法判断所购买的豹子皮属于那种豹子皮。一种朦胧的意识是他认为像金钱豹那样的珍贵豹子应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一般的草豹子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再加上店主的故意蒙骗和公开叫卖,也就顺理成章地形成了被告人错误的观点——认为草豹子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其皮毛可以买卖,所以才在店主的误导和蒙骗下构买了涉案的两张雪豹皮。(3)侦查机关并没有深入调查出售雪豹皮的店主,没有落实白某某运输雪豹皮的起因,显然对于证明白某某的犯罪主观故意上存在问题。
或许律师的上述工作起到了预期的作用,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意见,将检察院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在审理后认为只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一般情节,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第二,律师在辩护工作总阐明了白某某是出于一片孝心,才购买并运输了涉案的雪豹皮,请法官酌情从轻处罚。
白某某购买雪豹皮的初衷是为了给年迈的祖父做一个皮褥子,完全是出于一种孝心,孝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优良传统美德,因为孝心而触犯法律,虽无法可宥,但有情可原,所以律师将这一情节作为法官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于案件从轻的量刑。
第三,律师在查阅卷宗以后,对决定案件属于一般情节还是特别严重情节的雪豹皮核算价值证明提出异议,并详细调查了相关的新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重新核算了雪豹皮的价值。
在律师查阅卷宗以后,发现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案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是一份甘肃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局的核算价值证明,该证明将两张雪豹皮的价值核算为25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2款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且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一旦法院认定核算价值证明这一证据,白某某就要面临至少10年的铁窗生涯,所以律师为了让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就多次到甘肃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局调查证据,在取证遇到困难后,又积极申请加入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然后顺利取得野生动物价值核算的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交。最终法院依据律师所取证据材料即《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重新核算了两张雪豹皮的价值为16000元,这样案件就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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