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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打工受伤 工作站依法维权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6-6 阅读:

农民工打工受伤
工作站依法维权
办案人:宋永强13919031534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专职律师
(一)概况:
1、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
2、援助单位: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
3、援助依据: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4、审理机构:兰州铁路法院
(二)案情简介:
家住甘肃省榆中县的农民工魏某某自2006年7月开始在兰州铁路局所属的兰州铁路局沙金坪采石段打工,其施工的盖房工程是其本村的包工头周某某、周某兄弟二人承包的,其本人直接受二包工头雇佣。2007年5月14日,魏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墙上跌落,造成颈椎损伤并截瘫、左挠骨远端骨折,入住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治疗,于2007年7月19日出院,但造成全身瘫痪的严重后果。后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二级伤残。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接受委托为其亲属提供法律援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魏某某因医治无效于2008年2月21日死亡。
(三)承办经过及结果:
2008年7月9日,魏某某儿子魏某来到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请求为其父受伤一事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宋永强接待了他,经初步询问了解基本案情况后,宋律师认为此案符合援助条件,是典型的农民工打工受伤赔偿案。宋律师帮助他去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向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出具了指派函。工作站接受指派后,安排宋永强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很快,宋律师展开了全面的援助工作。首先为其做了详细的案情询问笔录,并从当事人处调取了现有的证据材料。经了解,魏某某和包工头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也和采石段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此时,魏某某本人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包工头和沙金坪采石段支付了一小部分医疗费。鉴于这种情况,宋律师一方面协调包工头和采石段继续支付医疗费,一方面着手调查取证。虽经过数次协调,包工头和采石段只口头同意支付医疗费但没有实际行动。宋律师经过走访调查,取得了两份证人证言,据此能确定魏某某为包工头打工受伤的事实。
魏某某于2007年7月19日出院。在宋律师的协助下,工作站委托甘肃科信司法鉴定所对魏某某所受损伤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据此计算出魏某某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就赔偿问题,宋律师和沙金坪采石段进行了多次协商,采石段认为魏某某受伤与其无任何关系,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此后宋律师就本案责任主体展开了艰难的调查取证。调查沙金坪采厂段的工商档案显示,该段属于兰州铁路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并已于1997年申请注销了营业执照,其法人主体消失,显然,该采石段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而现在其主管单位究竟是哪个,因铁路系统机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难以确定。
经分析后,宋律师确定,以两包工头为被告,并列沙金坪采石段、兰州铁路局为共同被告承担连责任。2007年12月9日,本案正式向事故发生地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就被告的送达陷入了困境,因被告包工头虽在榆中县有固定住址,但常年在外包工,居无定所,无人签收法律文书,因此,此案因送达拖了很长时间。
2007年12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两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及被告兰州铁路局提出的管辖异议,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后宋律师又代理受援人重新去兰州铁路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某因受伤医治无效于2008年2月21日死亡,此案受害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消灭。2008年4月23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待原告继承人参加诉讼后再行审理。
魏某某的亲属料理完丧事后很快同宋律师取得联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妻子冯佩香、儿子魏某、女儿魏丽娇三人均表示同意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宋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其三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重新启动案件。法院重新审理程序。因受害人已死亡,原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均需变更,宋律师依据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重新计算了赔偿数额,并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因原告当初提供的被告周怀详的名字有误,其真实名字为周某,宋律师又替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被告名字的申请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就此案事实、法律方面的问题与主办法官多次沟通,此案存在的问题是,包工头提出,受害人自己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且其自己的履行能力有限;而沙金坪采石段又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兰州铁路局答辩称其不是采石段的主管单位,此案与其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又无法提供沙金坪采石段与兰州铁路局存在联系的证据。针对这种情况,宋律师建议法院对此案尽可能通过调解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采纳了宋律师的意见,不辞辛劳,多次给采石段、铁路局及包工头做协调工作。终于,采石段同意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样,此案有调解解决的可能。法官为此先后主持了五次调解,最后终于达成一致,由包工头周某赔偿原告三万元及拖欠魏某某生前的劳务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沙金坪采石段赔偿原告三万元,法院主持拟定调解协议书,原告申请撤诉。2008年6月22日,各方终于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当场履行了赔偿款。此案历时近一年圆满办结。
本案最终受害人家属获得赔偿六万元。受援人非常感激援助律师及承办法官对此案所做的工作,并对案件结果比较满意。
(四)案件点评:(包括办案技巧、诉讼费用减免、受援人满意程度、社会反响等方面)
此案主要因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包工头承包劳务,没有充足的证据以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难以通过工伤赔偿程序维护其权利,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达到维权的目的,但这种程序使其权利大打折扣。因相关证据的欠缺,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划分责任也对受害人不利,因此,此类案件,争取通过调解结案不失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最好途径。
联系人:宋永强律师 0931-8838195 13919031534
本所地址:兰州市庆阳路53号(兴隆大厦A座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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