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捐赠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3-10 阅读:
疫情防控期间捐赠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作者:周文杰 张云天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类防护物资消耗和需求不断增加,处于抵抗疫情一线的医疗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医用防护物资紧缺现象,海内外国人及爱心企业积极行动、踊跃捐赠,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然而近期曝光的种种捐赠乱象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捐赠物品的合法管理和使用问题提出如下几点见解,以供参考。
一捐赠协议签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协议本质上属于赠与合同,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除法律对部分受赠主体另有限制性规定及捐赠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捐赠物资使用范围外,接收捐赠一方原则上享有对捐赠物资随意使用、处分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有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看似与当前疫情肆虐下医用防护物资需求的紧迫性显得格格不入,但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可以由慈善机构制定统一制定捐赠协议模板,通过网络发布协议模板并开通网上签约,制作捐赠物品清单,要求捐赠人提前将捐赠协议和捐赠物品清单填写完毕然后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捐赠,慈善机构届时只需做好捐赠物品的验收工作即可,能够大幅节约慈善机构对捐赠物品登记造册时间,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也便于对捐赠物品进行管理。
其次,由于近期曝光的捐赠乱象,慈善机构信用也遭受重创,在这一背景下,签订捐赠协议并将捐赠协议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同意公示的捐赠人及受益人信息、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交付时间等信息,由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即可以缓解慈善机构自身的信用危机,对慈善机构自身也起到督促作用,更有利于捐赠物品的合法管理和使用。
二多部门协调加速捐赠物品流转
目前慈善机构在加速捐赠物品流向抗疫一线医疗机构方面做的并不能让公众满意,以武汉为例,一方面全国医疗物资大量汇集武汉,另一方面出现了物资不能及时发放至医院和医护人员手中的情形,一些医院甚至通过网络寻求帮助。针对这一情况,武汉采取了将物流企业吸纳为工作组一员的方式,提高了物流环节的效率,但笔者认为除了物流之外,还有更多可以通过部门联合提高捐赠物品流转效率的地方。
首先,除定向捐赠具有明确的受益人外,非定向捐赠更多的是依靠慈善机构对疫情自我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物资分配,其中部分地方采取申报的形式,由医疗机构向慈善机构进行申报,慈善机构核准后再派发物资,这其中难免会产生效率低下、物资分配是否公平、争抢物资等风险。鉴于慈善机构在特殊时期人力不是客观事实,地方政府应当考虑由当地卫健委参与到慈善机构的工作中,主动对医疗机构的医用防护物资消耗情况及需求进行调查并制定计划,协助慈善机构对非定向捐赠物资进行合理分配。
其次,在防控疫情期间,应减化境外捐赠物资的入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受赠人在接受境外捐赠时,还需要办理申领手续,这一规定可能会降低境外捐赠物资申领的效率,地方政府应当就捐赠物资快速清关入境问题与海关方面进行协调,协助受赠人高效取得申领许可。
三做好受赠物品使用状况信息公开与监管
除提高捐赠物品的流转效率外,慈善机构信息公开也是国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均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慈善机构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均属于公开范围,也是国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就捐赠物品的使用状况而言,容易产生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问题,因此仅凭信息公开和自我监管远不能达到预防捐赠物品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防控疫情期间,由监察部门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督,重点监督防疫物资是否做到管理规范、发放到位、信息公开等情况,既能保障防疫物资全部用于疫情防控一线,确保在一线医护人员应急物资安全,也能减少公众对慈善机构的质疑。
四受赠单位对受赠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受赠单位接收防疫物资后,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捐赠目的使用防疫物资,就受捐赠最广的医疗机构而言,《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捐赠预评估是卫生计生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第十四条规定“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或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考虑到部分医疗机构并不处于抗疫第一线,物资暂不紧缺或并不急需物资,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向捐赠人提出是否接收捐赠的意见,决定接受防疫物资后再与捐赠人签订协议。
此外,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医疗机构接收捐赠后应准确如实入账,对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医疗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确需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的,应当与捐赠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对为了抗击疫情捐赠的资金,在疫情结束后如有剩余,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对于医疗机构非急需物品、或虽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但无法被临床医务人员使用、或无法核实受赠物品是否符合医用标准的物资,医疗机构应当秉承公开、透明、溯源清晰、不违背捐赠目的、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我们不难发现统一接受捐赠是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所倡导的,其目的是在特定时期建立高效的物资捐赠分配体系,这一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就目前慈善捐赠物品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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