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后,如何处理企业用工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3-10 阅读: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后,如何处理企业用工问题
作者:麻英
工资与劳动关系
一、疫情影响,员工无法返岗复工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企业与员工协商,可电话、网络办公、在家办公。如不能电话、网络、在家办公,企业可安排年休假等假期。如果时间较长的,也可与员工协商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终止等。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依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员工不属于密切接触者,未感染或疑似感染,职工自行隔离14天,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 报酬如何发放?
律师意见:不能算作旷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目前的疫情,政府对异地返岗的员工,一般会要求先自行隔离14天,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并应当支付工资。对自行隔离的员工,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各类假期。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甘肃省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生活费。
三、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减少员工工作量,降低薪酬?
律师意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缩短工时、调整薪资、变更劳动合同。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四、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报酬?
律师意见:不能按旷工处理。劳动合同应继续存续,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隔离期间的工资。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律师意见:不能解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适用医疗期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六、具备返岗条件,员工拒不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意见:具备返岗条件,经企业告知,员工拒不返岗,企业可以依据依法制定,并告知员工知晓的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依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七、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能否裁员?
律师意见: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兰州市受疫情影响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甘肃省针对稳定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奖励等。
依据: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4.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其中待岗职工,企业应当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给其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其他情况参考前述问题的解答即可。5.我市稳岗补贴如何规定?受疫情影响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67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三、着力稳岗就业(十四)稳定企业用工。对因缺少劳动力不能正常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各市州要做好用工替代方案,加强地区间劳务供需对接。对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在市区落实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十五)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社厅负责)(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时间不超过疫情过后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十七)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简易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省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未能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补缴视同正常连续缴存。(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的特别规定
一、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标准
律师意见: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之三计发办法,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二、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物是否需要折现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意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感染肺炎,可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意见:可以认定为工伤。甘肃省规定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在十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甘肃省人社厅研究制定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甘肃省将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疫情事故,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并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在1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
一、受疫情影响,复工企业无法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26号:“五、延期办理参保企业和个人业务;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