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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形势下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简析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3-10 阅读:

疫情形势下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简析

作者:高磊
作者按:本文对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相关问题进行简析: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三、疫情形势下融资租赁合同的遵守与防范。
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疫情是指疫病的发生和蔓延。疫情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预见的不可避免的,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对不可抗力定义为,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法律定义来看,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针对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制定的管理办法和采取的行动就是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措施的制定主体主要为政府,政府所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对社会民众(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以,为了社会民众的自身健康安全,社会民众必须遵守。但是,社会民众(包括合同当事人)对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是不可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疫情防控措施亦属于不可抗力。
      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中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介于此次疫情和非典相似,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参考之前非典时期最高院的通知以及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受阻需要免除违约责任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泛指所有在疫情期间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非典时期最高院的通知和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中所指履行合同受阻,意在因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故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因疫情防控措施致使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而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要看其是否受政府相应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
融租租赁合同当事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主要作用是对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违约方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从而达到对违约方免除或部分免除因违约而产生的罚息或违约金的目的,但不能免除其本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减免了违约方的损失同时也保护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这也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订立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分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有自行选择租赁物出卖人、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否则,承租人是可以拒绝接受租赁物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待期末承租人缴纳一定转让费后租赁物所有权才能转移给承租人。
     由于疫情的发生,使得当前社会情势发生变化,这一情况不可归责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也是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以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继续履行合同对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自行选择租赁物的权利,此类合同的标的物属于定向标的物,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认为因疫情和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从而降低承租人的风险和保证利益不受损失。但是,这却加大了出租人的风险降低了出租人的既得利益,因为,合同一旦解除,对已经由出租人付款购买的租赁物将失去特定的承租人,全部风险由出租人来承担是不妥当的。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合同中比较特殊的一款,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三、疫情形势下融资租赁合同的遵守与防范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在疫情形势下履行合同:
      首先,要履行守约义务。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以疫情为由怠于履行义务。
      其次,要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旦出现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履行合同受阻而造成违约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告知,以便使合同的另一方采取措施从而减轻损失。
      第三,要履行止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止损,而不能任由损失扩大,或者为止损支出不合理的费用,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和不合理的费用不仅违约方不予认可,人民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第四,积极协商解决争议。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纠纷或争议发生后,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尽力将纠纷或争议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以避免纠纷或争议扩大化。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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